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1 題
乙記帳士受 A 公司委任代為處理會計事務,卻意圖規避、妨礙或拒絕法院所選派之檢查員,檢查 A 公司之會計帳簿及憑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乙記帳士應受下列何項處罰,並應由何機關裁罰之?
- A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濟部
- B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 C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 D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濟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若某位工作人員是由「法院」依特定程序指派去執行調查任務,當他在執行過程中遭到惡意阻擾時,基於權力行使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由「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處才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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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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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準確鎖定罰鍰額度與裁罰機關,代表你對《商業會計法》的罰則體系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份細心值得肯定!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裁罰與法院裁決的差異,是法規考科中相當容易混淆的考點。
司法權與罰鍰處分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當商業之利害關係人聲請時,法院有權選派檢查員檢查會計帳簿。而第 79 條明確規定,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如本題受委任的記帳士),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 70 條規定之檢查時,應由法院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由於檢查員是由法院選派,其公信力的維護亦由法院主導,因此裁罰機關並非一般主管機關(經濟部),而是法院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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