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
- B 歐陸法系國家之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 C 歐陸法系法官審判時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
- D 英美法系為案例法國家,因此沒有成文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代高度複雜的社會中,如果一個國家完全沒有透過議會制定的條文,僅依靠法官在過往案例中的見解,是否足以應對如稅務規範、交通規則或新興科技的即時管理需求?法治國家如何平衡「過往傳統」與「當下的政策推動」?
兩大法系之比較
💡 區分歐陸與英美法系之法源基礎、法官角色及判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歐陸法系 (Civil Law) | VS |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
| 法源基礎 | 成文法、法典化 | — | 判例法為主、成文法為輔 |
| 判例效力 | 事實拘束力 | — | 法律拘束力 (遵循先例) |
| 法官角色 | 法律的適用者 | — | 法律的創造者 (法官造法) |
| 主要地區 | 德、法、日、台 | — | 英、美、加、澳 |
💬英美法系亦有成文法,且當成文法與判例衝突時,成文法優於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