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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9 題

19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何機關?
  • A 行政機關
  • B 立法機關
  • C 司法機關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自行訂定了「檢查自己執行成效」的規則時,為了落實外部監督與最終的財務課責,哪一個憲法或法律位階上的獨立監督機構,最需要掌握這些規則以便進行事後的『查核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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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 審計機關,這代表你對內部審核與外部審計的連動機制有十分清晰的觀念。 在政府會計架構下,當各機關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時,依法必須通知審計機關。其用意在於,審計機關是國家的外部審計最高機關,負責考核施政效能。讓其掌握這些內部規章,有助於外部查核時相互配合,確保績效的真實性。另外特別為你釐清一個常見迷思,過去常有資料誤植此為《會計法》第19條之規定,但依現行法規,該條僅規範會計制度設計應明定的八款事項,並不包含通知審計機關,這點要特別留意。 這道題屬於中等難度,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釐清「行政管理」與「審計監督」的權責界線。你成功抓住了核心考點,不被其他機關選項干擾,展現了扎實的法規底子,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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