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3 題
33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業務,下列何者非為應注意之事項?
- A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B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C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D 營業盛衰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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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政府行政部門」與一個「公營公司(如台電、中油)」在運作本質上有什麼核心差異?當法律在規範審計機關監督這類『以經營為導向』的單位時,會更側重於行政規範的遵守,還是更看重其作為企業的競爭力與資源產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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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營業盛衰之趨勢。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比對各選項可知,選項A的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選項B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以及選項D的營業盛衰之趨勢,均明文列於前述法條之中,屬於審計機關辦理該項審計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而選項C的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並非該條文所列的應注意事項,故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