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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審計,下列那些項目需送審計機關審核?①收支估計表 ②結算表 ③年度決算表 ④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有關紀錄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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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審計機關的職權核心是「事前的計畫審核」還是「事後的結果核定」?若某文件內容僅是企業內部的「預測性估計」,而非實際發生的財務數字或法律效力變動,審計機關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具備法律拘束力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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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送審項目之邏輯

審計機關的重點在於查核「實際發生的財務結果」與「資產價值變動」。依現行《審計法》第53條規定,營業機關的結算表(②)年度決算表(③)均須送審計機關審核;而依同法第50條規範,當進行**固定資產重估價時,其有關紀錄(④)**也必須報核,以確保資產價值之真實性。相對地,「收支估計表(①)」僅屬事前預算性質的估算,並非事後決算審查的標的,故不需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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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事業審計要項
💡 區分公有事業需送審之決算、結算及重估紀錄與預估表之差異。
比較維度 審計機關應審核項目 VS 非審計機關審核項目
文書性質 執行結果與資產變動 事前計畫與預估
代表項目 結算表、決算表、重估紀錄 收支估計表
法律依據 審計法第50、55條 預算法相關規定
💬審計機關主要審核事後成果(結決算)與資產價值變動(重估)。
🧠 記憶技巧:結、決、重估要送審;估計預算不入內。
⚠️ 常見陷阱:常將「收支估計表」(事前預算性質) 與「結算表」(事後執行結果) 混淆,誤以為皆須送審。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 固定資產重估價審計 審計法第66條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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