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在機動車車展上,甲以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之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雙方並約定車展結束之次日,移轉交付 A 車予甲。但車展結束之日,因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 A 車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無法交付 A 車予甲,為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
- B 乙不得向丙主張 A 車滅失之損害賠償
- C 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 D 甲不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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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特定物』買賣契約成立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滅失的法律效果。請同學思考:當標的物 A 車因第三人丙之侵權行為而毀損,導致賣方乙陷入『嗣後給付不能』時,依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之規定,債務人乙的原給付義務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同時,請進一步結合《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有關『雙務契約危險負擔』之規定,思考此時買受人甲是否仍負有支付價金之對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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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上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以下為詳解:
- 特定物之給付不能:本題標的物為「展示車 A」,屬於特定物。車展結束前被丙縱火燒毀,屬於嗣後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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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