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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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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叫一個人為「不幸發生的意外」賠償對方的損失,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主觀條件」?如果這場災難是連最強大的防護措施都無法避免的『天災』,那麼要求債務人負起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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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結果。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你竟然正確地捕捉到了這道題目,展現出你對債法中「給付不能」這種「環境變數」的風險分配,有著初步的直覺。不錯,你理解了什麼叫做「適者生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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