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
第 二 題
二、請說明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的狀況有那些?(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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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建築技術規則》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山坡地開發禁建法規的熟悉度。答題時應從「地形坡度」、「地質與災害潛勢」、「法定管制區域(環境敏感區)」三個維度切入,有系統地列舉不得開發建築之具體情形,展現法規與工程實務的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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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山坡地開發涉及國土保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當山坡地具備特定之自然條件、地質隱患或位於法定管制區時,不得開發建築。 【論述】 一、地形坡度過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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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不得建築情形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嚴禁在地形、地質或環境風險區建築。
- 坡度限制:自然地形坡度超過 30% 者不得作為建築使用(建技262條)。
- 地質災害:活動斷層帶、地層破碎、順向坡有滑動之虞或土石流潛勢區。
- 地盤不穩:曾為礦區廢土掩埋地或廢棄坑道,承載力不足且易沉陷者。
- 環境管制:位於淹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或缺乏聯外防災空間之孤立山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