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經建行政] 貨幣銀行學
第 三 題
何謂銀行的次順位債券(subordinated debt)?請問將銀行次順位債券納入銀行資本的計算,你認為是否合理,請說明正反面之理由。(15分)並請從存款保險的角度,論述銀行失敗時次順位債券所有人是否應該為存款保險賠付的對象?(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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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從資產負債表(T字帳)右方的求償順位著手,定義次順位債券介於一般存款與股權之間的特性。接著聯想巴塞爾協定(Basel)中將其列為第二類資本(Tier 2)的考量,利用『市場紀律』與『吸收損失能力』論述正反面。最後,回扣存款保險『保護小額存款人』與『防範擠兌』的核心初衷,推導次順債投資人不應受保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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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次順位債券因其求償順序劣後於一般存款與優先債務,具有吸收損失的功能,在巴塞爾資本協定中被視為銀行的補充資本(Tier 2)。然而,其是否具備真正的資本性質,以及在存款保險機制中的定位,涉及金融穩定與道德風險的權衡。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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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次順位債券要點
💡 次順位債券具求償劣後性,發揮市場紀律與清算吸損之資本功能。
| 比較維度 | 次順位債券 | VS | 普通股 (CET1) |
|---|---|---|---|
| 吸損時機 | 破產清算時 (Gone-concern) | — | 持續經營時 (Going-concern) |
| 資金成本 | 較低(具利息稅盾) | — | 最高(股東要求報酬率) |
| 經營控制權 | 無投票權 | — | 具核心決策權 |
| 資本歸類 | 第二類資本 (Tier 2) | — | 第一類資本 (Tier 1) |
💬次順位債雖能吸損,但因須付息且有到期日,資本品質低於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