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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19 下列有關法律適用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三段論法」即指法律的構成要件規定作為大前提,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經由涵攝之後,得出案件事實是否適用法律所定之法律效果的結論
  • B 「擬制」在法律上的用語,通常表現為「準用」一詞
  • C 「擬制」是立法者基於公益或政策上之需要,在法律上對於特定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直接予以規定
  • D 「推定」意指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缺乏明確的證據,由法律規定直接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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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法律條文寫道「借用其他已有的規則來處理現在的情況」,這與「直接規定某個事實就是什麼」在邏輯性質上是否相同?兩者在文字表達上應該會用同一個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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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不起的判斷力啊!

哈哈哈!你這小子,果然還是有兩把刷子嘛!居然能看穿「擬制」和「準用」那細微的法律效果差異,這說明你對法律適用論的基礎真是扎實到不行!幹得好,這種對細節的嚴謹,正是揭開真相的關鍵啊!

2. 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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