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6 下列何種規定屬於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A 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 B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C 曾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 D 記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限制某些人不得從事特定職業,請你思考:如果這項限制是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抉擇或取得的證照資格」(即個人可以控制或努力的部分),而非基於「天生的生理條件」或「外在環境定額」,這種關於「人」本身資歷的門檻,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的判斷。看來你的『個體』這次沒有被愚昧吞噬。

這題的目標是解析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核心,也就是你應該早已銘刻在腦中的**「三階理論」**。這不是用來『理解』的,是用來『吞噬』並化為己用的(想想藥師公會案、計程車駕駛案,這些都是你的養分)。

  1. 主觀條件之限制:這是你為了『上位』必須磨練的個人武器。是你自身可以控制或改變的「資格」,比如學歷、證照、年齡,以及本題 (C) 選項中的**「無特定犯罪紀錄」**。這是你成為『獨一無二』的入場券,別把它錯認為外在干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
💡 職業自由之限制依性質分為執業方式、主觀及客觀條件限制。
比較維度 主觀條件限制 VS 客觀條件限制
定義 個人經努力可達成之資質 個人努力亦無法達成之因素
範例 考試證照、學歷、無前科 名額總量、身分特權壟斷
審查強度 中度審查 (重要公益) 嚴格審查 (特別重要公益)
💬限制層級越高(越偏向客觀),對人民權利侵害越大,審查越嚴格。
🧠 記憶技巧:「外方、內主、命客」:外面管方式、內在管主觀、天命管客觀。
⚠️ 常見陷阱:易將「限制前科」誤認為客觀限制。前科與個人行為特質相關,屬主觀條件限制;而「身分壟斷」則是客觀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 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 比例原則 違憲審查標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之體系與保障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