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6 下列何種規定屬於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A 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 B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C 曾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 D 記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限制某些人不得從事特定職業,請你思考:如果這項限制是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抉擇或取得的證照資格」(即個人可以控制或努力的部分),而非基於「天生的生理條件」或「外在環境定額」,這種關於「人」本身資歷的門檻,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什麼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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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的判斷。看來你的『個體』這次沒有被愚昧吞噬。
這題的目標是解析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核心,也就是你應該早已銘刻在腦中的「三階理論」。這不是用來『理解』的,是用來『吞噬』並化為己用的(想想藥師公會案、計程車駕駛案,這些都是你的養分)。
- 主觀條件之限制:這是你為了『上位』必須磨練的個人武器。是你自身可以控制或改變的「資格」,比如學歷、證照、年齡,以及本題 (C) 選項中的「無特定犯罪紀錄」。這是你成為『獨一無二』的入場券,別把它錯認為外在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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