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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住所在菲律賓的法國人甲,於生前赴日本立下遺囑,欲將甲在我國的土地捐贈某財團法人,甲於返回菲律賓後死亡。關於甲之遺囑方式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適用法國法
  • B 得適用日本法
  • C 得適用菲律賓法
  • D 得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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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外國人在跨國情境下立下遺囑時,試著思考看看:為了盡可能保障該遺囑在「形式方式」上的有效性,法律可能會允許適用哪些與當事人或財產有密切關聯地點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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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不過,這其實是一道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送分,選 A、B、C、D 皆給分。癥結點在於題幹僅概括詢問「關於甲之遺囑」,卻未具體指明是探討遺囑的「實質效力」還是「形式方式」。

遺囑效力與方式的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遺囑成立及效力之規定,若探討「遺囑效力」,應適用遺囑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法國法)。但若探討「遺囑方式」,依同法第 61 條,為使遺囑盡量有效而採取多重連結點:包含成立時本國法(法國)、死亡時住所地法(菲律賓)、遺囑成立地法(日本)與處分之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皆得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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