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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第 26 題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種國稅無須撥出總收入特定百分比,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 A 所得稅
  • B 營業稅
  • C 貨物稅
  • D 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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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租稅劃分中,有些稅收是全國性的資源,需由中央收齊後重新分配(統籌);但有些稅收則是法律規定直接按比例撥交給地方。當某項稅收本身就已經有高達 50% 到 80% 必須直接留在該筆財產來源的地方政府時,它還有必要進入『中央統籌分配』的池子裡去重新計算比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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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所得稅、營業稅與貨物稅皆為國稅,且該條第二項明定,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故選項A的所得稅、選項B的營業稅與選項C的貨物稅,均屬於須由中央統籌分配之國稅。至於選項D的遺產及贈與稅,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可知其係按徵起地直接將特定比例分配給該地方政府,並非撥出總收入特定百分比由中央統籌分配,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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