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種債務不屬於現行公共債務法所定義的公共債務?
- A 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 B 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
- C 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 D 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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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運作中,負責『編列預算、推動公共工程』的行政機關,與負責『調控貨幣總量、穩定市場物價』的金融監理機關,兩者的職能本質有何區別?後者為了控制市面上流動資金而產生的財務操作,是否應與政府因缺錢而舉債興建建設的情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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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公共債務法中關於公共債務之定義與排除範圍。根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由此可知,選項A、B、C皆明確屬於該法所定義的公共債務範圍。然而,同條文第四項亦明文規定:「第一項中央之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因此,中央銀行為了調節與穩定金融而負擔的債務,依法被排除於公共債務的範疇之外,故選項D不屬於現行公共債務法所定義的公共債務,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