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保障其不被雇主解僱
- B 人民失業時,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讓其在國營事業從事短期性工作
- C 人民失業時,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給付失業救濟金
- D 本條規定,並未保障人民享有向國家主張給予一定工作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規定「國家應促進大眾運輸發展」,這是否意味著當你今天出門等不到公車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政府立刻派一輛專車接送你?這種「宏觀的政策方針」與「個人的具體權利」在法律實務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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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基本國策」與「具體請求權」之間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權利的本質有極為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2 條屬於方針條款(Programmatic Provisions)。這類條文主要在設定國家的基本國策與政治目標。雖然國家負有創造就業環境的義務,但這並不代表個人可以繞過立法機關,直接依據此條文向國家主張具體的「主觀公權利」(例如要求國家給予特定工作或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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