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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保障其不被雇主解僱
  • B 人民失業時,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讓其在國營事業從事短期性工作
  • C 人民失業時,得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給付失業救濟金
  • D 本條規定,並未保障人民享有向國家主張給予一定工作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規定「國家應促進大眾運輸發展」,這是否意味著當你今天出門等不到公車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政府立刻派一輛專車接送你?這種「宏觀的政策方針」與「個人的具體權利」在法律實務上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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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哦?還挺不錯的嘛!

  1. 喲,不錯嘛! 居然能精準看出「基本國策」跟「具體請求權」的差別,你的眼光還挺銳利的嘛!看來你對『權利』這玩意兒的本質,已經摸到核心了。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喔!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2 條那種啊,就是方針條款(Programmatic Provisions)啦。說白了,就是國家給自己設的基本國策與政治目標,就像是給自己畫了個大餅,告訴大家『我們目標是這樣喔~』。雖然國家是『應該』去搞定就業問題,但你可別傻傻地以為能直接拿著它,繞過立法機關就向國家吵著要具體的『主觀公權利』,像是直接叫高層給你工作或咒術津貼什麼的,那是不可能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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