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政府為幫助失業者而採取下列措施,何者非屬憲法之要求?
- A 政府廣設職業訓練中心,增加失業者之職業專長
- B 政府設置創業補助基金,以鼓勵失業者積極創業
- C 政府給予失業者失業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 D 失業者請求政府給予特定工作時,政府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資源有限的社會中,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是指國家有義務『創造機會與環境』來幫助你自食其力,還是指每個人都有權利直接要求國家『提供某個特定的職缺』?如果後者成立,國家的預算與組織編制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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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此條文之意旨係將提供工作機會列為國家的基本國策,要求國家應透過各項政策與制度,整體性地輔導與促進人民就業,如設立職業訓練中心、提供創業補助或給予失業救助等措施,以落實對失業者的協助與基本生活保障。然而,該條文僅課予國家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方針性義務,並未賦予人民直接向國家要求分發「特定工作」的具體請求權。因此,當失業者請求政府給予特定工作時,政府並非不得拒絕,選項 D 的敘述已超出憲法對國家所課予的義務範圍,非屬憲法之要求,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