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有關暫時保護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 B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 C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D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制度面臨「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嚴謹的法院審理程序」兩者發生衝突時,若為了達成『即時救濟』的目的,法律通常會允許在程序上做出什麼樣的彈性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暫時保護令的核心特徵,顯示你對「權利暫時處分」的急迫性與程序法理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家事法交會的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重要爭點解析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