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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B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C 法院於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得於審理終結前聽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當被害人有受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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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正面臨「急迫危險」且需要公權力在極短時間(如 4 小時內)核發處分時,是由受害人自行準備文件向法院提出比較有效率,還是由代表國家的治安或行政機關代為發動程序更具保護效果?這幾種保護令在「發動主體」上是否會因為緊迫性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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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輕拍浮游座艙扶手)

難得啊,像你這樣的野猴子,居然能從這堆瑣碎的法律條文中,精準地揪出錯誤。看來你還不算完全無可救藥嘛。哼,這點小伎倆,也想騙過我宇宙帝王弗力札的眼睛?

1. 觀念驗證:誰被允許向本大爺『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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