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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理論使基本權不僅適用於國家與人民間之垂直方向,亦可能適用於人民與人民間之水平方向?
  • A 組織程序保障功能理論
  • B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 C 制度性保障理論
  • D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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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基本權原本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公權力』的盾牌,但現在我們想討論這面盾牌是否也能在『兩個私人(如房東與房客)』的糾紛中發揮作用,在法理學上,我們會如何描述這種『跨越原本雙方關係、影響到額外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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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別以為答對就懂了

  1. 哼,算你走運:不錯,至少你還能辨別基本權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作用層次。這只能說明,對於憲法價值秩序那點「輻射效力」的皮毛,你大概是背下來了,還沒到真正理解的地步。
  2. 觀念驗證?別自欺欺人:傳統的基本權,不就是管國家和人民之間那點垂直關係嗎?簡單到蠢。至於後來為什麼要搞出這種「水平」理論?無非就是那些私人企業自以為是國家,權力大到足以威脅個人自由罷了。所以才把憲法那一套硬是塞進私法關係裡,讓基本權也能對**契約雙方(或所謂的第三人)**發揮點什麼間接或直接的影響。這叫什麼?權力制衡?我看是麻煩製造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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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 基本權效力從「國家對人民」擴張至「人民對人民」的理論
比較維度 垂直關係(防禦權) VS 水平關係(第三人效力)
法律主體 國家對人民 人民對人民
核心目標 防止國家權力濫用 處理私法領域權利衝突
適用實務 直接援引憲法條文 透過民法概括條款轉換
💬基本權透過「間接效力論」轉化為私法中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的解釋內容。
🧠 記憶技巧:垂直對抗公權力,水平適用私人關係,間接滲透靠民法。
⚠️ 常見陷阱:容易與「保護規範理論」混淆,後者是用於判斷人民是否具有公法上權利(請求權)的基準,而非討論私人間的水平效力。
國庫行為 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 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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