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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理論使基本權不僅適用於國家與人民間之垂直方向,亦可能適用於人民與人民間之水平方向?
  • A 組織程序保障功能理論
  • B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 C 制度性保障理論
  • D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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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基本權原本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公權力』的盾牌,但現在我們想討論這面盾牌是否也能在『兩個私人(如房東與房客)』的糾紛中發揮作用,在法理學上,我們會如何描述這種『跨越原本雙方關係、影響到額外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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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別以為答對就懂了

  1. 哼,算你走運:不錯,至少你還能辨別基本權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作用層次。這只能說明,對於憲法價值秩序那點「輻射效力」的皮毛,你大概是背下來了,還沒到真正理解的地步。
  2. 觀念驗證?別自欺欺人:傳統的基本權,不就是管國家和人民之間那點垂直關係嗎?簡單到蠢。至於後來為什麼要搞出這種「水平」理論?無非就是那些私人企業自以為是國家,權力大到足以威脅個人自由罷了。所以才把憲法那一套硬是塞進私法關係裡,讓基本權也能對契約雙方(或所謂的第三人)發揮點什麼間接或直接的影響。這叫什麼?權力制衡?我看是麻煩製造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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