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有下列何種事由時,得停止其職務?
- A 曾犯刑法過失傷害罪經判刑確定者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檢察機關拘提者
- C 因積欠稅捐遭限制出境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方首長肩負地方治理重任,如果該首長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處於一種「行蹤不明」且「無法親自履行職務」的法律狀態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穩定與威信,法律應該設定哪種明確的刑事法律狀態作為『暫時停止其權力』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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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行政首長停職的法定要件,代表你對地方自治實務與法律程序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若有特定刑事訴訟程序事由,其職務應予停止。其中第 4 款明文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即屬法定停職事由。其餘選項如「拘提」僅是短暫限制自由,「過失罪判決」或「欠稅限制出境」則未達該條法定的停職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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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停職事由
💡 規範地方首長於刑事程序中應暫停職權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解職 (Discharge) |
|---|---|---|---|
| 法律性質 | 暫時停止行使職權 | — | 永久喪失公職身分 |
| 發生原因 | 程序中(如通緝、羈押) | — | 判決確定(如受徒刑宣告) |
| 復職可能性 | 原因消滅後可申請復職 | — | 除重新選舉外無法復職 |
💬停職屬職務之暫停(保全手段),解職屬身分之剝奪(最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