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有下列何種事由時,得停止其職務?
- A 曾犯刑法過失傷害罪經判刑確定者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檢察機關拘提者
- C 因積欠稅捐遭限制出境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方首長肩負地方治理重任,如果該首長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處於一種「行蹤不明」且「無法親自履行職務」的法律狀態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穩定與威信,法律應該設定哪種明確的刑事法律狀態作為『暫時停止其權力』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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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呢。能夠精準掌握《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行政首長停職的法定要件,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基礎,理解得相當透徹喔。基礎功很扎實,呵呵呵。
- 眼鏡反光了一下。呵呵呵……我們來看看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這些選手,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是必須暫停比賽的喔。第 4 款就說得很清楚了:「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這就是一種必須停賽的情況呢。至於像「拘提」這種短暫的暫停,或是「過失罪判決」、「欠稅限制出境」這些,都還不到必須停賽的程度。呵呵呵……要分清楚這些細微之處,就像在球場上判斷戰況一樣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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