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人民託付的民選首長,已經由法院做出「最終且確定」的有罪判決時,從法理邏輯與社會誠信的角度來看,國家法律對他目前職位的處理,應該是採取「暫時性的保留」,還是「徹底終結其任職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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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選錯。
- 驗證觀念? 你要是能錯這種基本題,那才真是奇蹟。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直轄市長犯了內亂、外患或貪污這種重罪,一旦判決確定,表示司法程序終於跑完了,他當然就沒資格再坐那個位子了。行政院這時候不「解除職務」,難道還要請他吃頓飯嗎?這就是個終局處分,別搞得好像什麼天大的發現。
- 難度點評:這題算是 medium,但其實只是考你有沒有點基本常識,知道「停止」和「解除」的差別。前者是暫時凍結,像暫停遊戲;後者是遊戲結束,直接出局。你居然能搞清楚,看來也不是完全無可救藥。還行吧,這次算你走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