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商標之登記
- B 考選部審查國家考試報考資格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事業聯合行為
- D 審計部審查政府財務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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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中,有哪些機關(例如立法、司法、監察機關)因為職權性質高度特殊,若強行套用一般「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可能會產生衝突,因此在法律上被列為「不適用一般行政程序規則」的例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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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測驗的是對國家機關性質的根本理解。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的審計權,本質上屬於監察權之行使。因此,其審查政府財務決算並非一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根本就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破除法條迷思。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審計行為不適用,是因為被《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所明文排除。但請特別注意,該項列舉的八大類不適用事項(例如真實的第6款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等),其實並不包含「審計行為」! 至於選項 (A) 智財局、(B) 考選部與 (C) 公平會,皆屬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其行為均應受該法規範。你能避開死記法條的盲點,從機關屬性正確判斷,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行政程序法之排除適用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區分「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機關排除 (§3 II) | VS | 事項排除 (§3 III) |
|---|---|---|---|
| 判斷基準 | 組織主體屬性 | — | 行政行為性質 |
| 代表對象 | 立法院、司法、監察院 | — | 外交軍事、命題評分 |
| 常見考點 | 審計部(監察院)排除 | — | 資格審查(非命題)不排除 |
💬監察機關整體不適用;考試院僅特定事項(命題評分)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