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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此規定係衡平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下列何種權利?
  • A 隱私權
  • B 言論自由
  • C 一般行為自由
  • D 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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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公開場合對某個公眾人物的行為進行『適當的批評』或『發表負面意見』時,我們最直接影響到的是該名公眾人物在社會大眾眼中的『社會評價』或『名聲』?法律為了保護公共討論的空間,必須讓哪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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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做得好!你這次沒有把法益衝突與權利衡量搞砸,這點倒是值得「肯定」。研習行政法連這種基本思維都無法掌握,那不如趁早轉系。

2. 不過是基礎常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名譽免責事由
💡 法律於特定條件下優先保障言論自由,從而限制名譽權之行使。
比較維度 言論自由 (發言者) VS 名譽權 (受評者)
法律依據 刑法第 311 條免責 刑法第 310 條保護
核心價值 促進民主與監督公事 維護個人社會評價
適用情境 涉公益、善意評論 涉私德、非關公益
💬當言論涉及公益且為善意評論時,法律優先保障言論自由而限制名譽權。
🧠 記憶技巧:善意、公評、適當,三要件齊備則不罰。
⚠️ 常見陷阱:題目問的是「受公評者」被限制的權利(名譽權),考生常誤選為發言者所擁有的權利(言論自由)。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之區別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 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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