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憲法上名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名譽權保障之本旨,在維護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
- B 名譽權之保障,係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
- C 名譽權為列舉權之衍生權利,受我國憲法第11條之保障
- D 為保障名譽權,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在憲法條文中找不到明確的「名字」(例如:名譽、隱私、姓名權),但它對於一個人活得像人、維持人格完整又極其重要,我們會傾向將它「硬塞」進現有的某個權利(如言論自由)中,還是會運用憲法中某個具備「兜底、概括功能」的條文來賦予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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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憲法權利體系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名譽權被視為人格權的一部分,其法理基礎在於維護人性尊嚴。在法規範分類上,它並非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明確寫出的「列舉權」,而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凡其他自由及權利...)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選項 (C) 誤將其歸類為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衍生權,事實上,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在憲法實務上常處於權利衝突的對立面,而非從屬關係。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容易直覺認為名譽權與說話有關,就誤選為言論自由的延伸。你能辨識出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權」本質,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