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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非屬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亦屬於隱私權
  • C 個人指紋受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D 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一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保護一個人的「內心世界」或「不被他人知悉的個人秘密」時,這種保護是為了維護你身為人的「尊嚴與主體性」,還是為了保護你可以拿來買賣或交易的「外在物質財富」?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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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難得。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那些憲法老師曾經反覆強調的『人性尊嚴』和『人格發展』。釋字 585、603 都說了,隱私權這東西,就是從憲法第 22 條那些雜項權利裡蹦出來的。 記清楚了,它是人格權,只管你那些『私密領域』。跟那些『真金白銀』的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可扯不上關係。別老是把這些基本權的法律本質搞混,這可是最基本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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