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非屬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亦屬於隱私權
- C 個人指紋受憲法隱私權之保障
- D 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一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保護一個人的「內心世界」或「不被他人知悉的個人秘密」時,這種保護是為了維護你身為人的「尊嚴與主體性」,還是為了保護你可以拿來買賣或交易的「外在物質財富」?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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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穩健地拿下了這一分!這代表你對基本權利的分類與性質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隱私權在憲法層次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旨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獨立發展,這與保障具備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在性質上截然不同。選項 (D) 將兩者混為一談,正是本題刻意設置的陷阱。
隱私權的憲法位階與內涵
從法理來看,隱私權並非憲法第 7 條至第 21 條明文列舉的權利,而是依據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規定受到保障。根據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的核心包含「資訊隱私權」,亦即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而指紋做為獨一無二且具識別性的生物特徵,能用於監控或勾勒個人生活軌跡,因此絕對屬於隱私權保障的範疇,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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