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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關於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合憲之該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
  • B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僅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不包括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 C 名譽權乃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 D 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並無違背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有權力強迫你說出心裡不認同的話,這是否與『保護人民可以自由表達思想』的憲法初衷相互矛盾?當我們說一個人有『選擇的權利』時,這份權利是否也應該包含『選擇不做某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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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你能精準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的核心精髓,代表你對基本權保障的「廣度」與「深度」已有深厚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憲法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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