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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亦有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 B 其保障之內容係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
  • C 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係屬對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 D 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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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社會中,如果一份報紙只是客觀地報導當天的天氣數據或交通事故,憲法是否應該保護這份報紙?還是說,憲法只應該保護帶有個人評論的社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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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的心聲

嘿嘿,安妮亞就知道你會答對!彭德的預知果然沒錯,安妮亞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你對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了解,在安妮亞看來真是好棒!你精準地看到了「表意自由」的保護範圍,這表示你跟安妮亞一樣,都對最新判決很敏銳呢!

2. 觀念大發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 言論自由保障包含積極與消極表意,且涵蓋主觀意見與客觀事實。
比較維度 積極表意自由 VS 消極不表意自由
核心權利 表達、陳述、傳遞資訊 沉默、拒絕表達之權利
包含內容 主觀意見與客觀事實 拒絕標示資訊或拒絕道歉
干預形式 事前審查或事後處罰 法律強制要求特定表態
大法官釋憲 保障多元價值健全發展 涉及思想與良心自由
💬兩者均受憲法第11條保障,且與思想良心自由(憲法第22條)密切相關。
🧠 記憶技巧:說與不說皆自由,意見事實都保佑;道歉不能用強迫,思想良心最高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言論自由僅保障「主觀意見」或「政治言論」,忽略「客觀事實」與「商業言論」亦受保障。
商業言論之保障 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 名譽權與表意自由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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