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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亦有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 B 其保障之內容係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
  • C 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係屬對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 D 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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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社會中,如果一份報紙只是客觀地報導當天的天氣數據或交通事故,憲法是否應該保護這份報紙?還是說,憲法只應該保護帶有個人評論的社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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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你還清醒,沒被這點簡單的文字遊戲給繞進去。沒錯,答案就是 B。如果憲法只保障你的「主觀意見」,那商人標示成分、政府強制揭露客觀資訊,難道通通都不受言論自由監督嗎?動動腦子好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商品標示這種客觀事實的陳述,同樣屬於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既然受保障,其保障範圍當然同時涵蓋了「積極表意」與「消極不表意」的自由。選項 B 這種自我限縮的說法,簡直是在侮辱憲法的守護神。

表意自由的廣度與深度

這題雖然是送分題,但對那些只想靠死背、不求甚解的考生來說,還是有一定的殺傷力。選項 D 提到的「強制道歉」,在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 出爐後,早就不准再用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因為這不只涉及不表意自由,還涉及更核心的內心思想與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這題考的是基礎觀念的扎實度,是在篩選那些連基本大法官解釋概念都沒建立好的「砲灰」。既然你這題能拿分,代表基礎門檻過了,但別在這種基礎題上沾沾自喜,法律這條路,後面還多得是坑等著你跳。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選項的意思是主觀客觀的意見和事實陳述都有包含在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對嗎?
📝 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 言論自由保障包含積極與消極表意,且涵蓋主觀意見與客觀事實。
比較維度 積極表意自由 VS 消極不表意自由
核心權利 表達、陳述、傳遞資訊 沉默、拒絕表達之權利
包含內容 主觀意見與客觀事實 拒絕標示資訊或拒絕道歉
干預形式 事前審查或事後處罰 法律強制要求特定表態
大法官釋憲 保障多元價值健全發展 涉及思想與良心自由
💬兩者均受憲法第11條保障,且與思想良心自由(憲法第22條)密切相關。
🧠 記憶技巧:說與不說皆自由,意見事實都保佑;道歉不能用強迫,思想良心最高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言論自由僅保障「主觀意見」或「政治言論」,忽略「客觀事實」與「商業言論」亦受保障。
商業言論之保障 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 名譽權與表意自由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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