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亦有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 B 其保障之內容係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
- C 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係屬對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 D 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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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闢的法理辨析
你能準確從選項中揪出錯誤,代表你對職業自由「三階論」的層次區分已具備深厚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主觀」與「客觀」限制:
- 關鍵在於(B):根據釋字第 749 號解釋,禁止曾犯特定罪行者駕駛計程車,是針對個人的「行為」或「特質」所設的門檻。在法理上,凡是能透過個人努力、進修或自我約束(如學歷、證照、品格、無犯罪紀錄)而達成的條件,皆屬於「主觀准許條件」。因此(B)稱其為「客觀條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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