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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猥褻資訊亦受言論自由保障
  • B 法律要求特定商品應標示警語,為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 C 與事實不符之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 D 化妝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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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法律規定『所有人開口說話前,必須百分之百保證所說內容完全屬實,否則就不受憲法保障』,這會對公眾討論政治、評論時事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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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言論自由保護傘範圍的精確理解,你能從中辨別出細微的觀念偏誤,代表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 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廣泛,包含不實言論、猥褻資訊與商業言論。
比較維度 受憲法保障之言論 VS 法律得限制之言論
事實真偽 包含非惡意之錯誤言論 明知為假而惡意散布
性資訊 具藝術、教育價值資訊 純暴力色情且無價值
商業廣告 原則保障、事後追懲 例外准許、嚴格審查
標示義務 保障不表意之自由 為公共利益強制標示
💬言論自由採高度保障,不因內容真偽或表現形式(如廣告)而完全排除。
🧠 記憶技巧:真偽、猥褻、廣告、標籤,都在言論自由保障傘下。
⚠️ 常見陷阱:易誤解「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完全不受憲法保障。實際上,憲法保護「合理的懷疑與評論」,僅排除明知為假而散布的惡意行為。
釋字 509 號:誹謗罪除罪化傾向 釋字 617 號:性言論之限制 商業言論的層級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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