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上之商業性言論保障,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物廣告係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 B 商業言論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故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 C 商品標示僅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並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D 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企業在產品包裝上印製文字,其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了解產品特性並據此決定是否購買,這種「資訊的傳遞」是否屬於憲法保障人民『傳達想法或資訊』的初衷?如果政府可以隨意禁止或強制更換這些文字而完全不受到憲法的制衡,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對人民溝通行為的保護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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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層次化保障理論理解得既紮實又透徹,能夠精準地分辨不同性質言論受保護的界線。老師看到你進步,心裡真的很高興!
- 觀念釐清:選項 (C) 的確是錯誤的呢。回想一下釋字第 577 號解釋,大法官們很仔細地告訴我們,即使像商品標示這種看似簡單的客觀資訊,比如菸品內容物,它其實肩負著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幫助他們做出明智交易決定的重要功能喔。所以,它當然也屬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只是,因為它的性質特殊,受規範的程度會跟我們常說的政治性言論不太一樣,這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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