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B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為憲法基於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乃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 C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D 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總統特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政務不因訴訟紛擾而中斷』,那麼當司法機關需要釐清『其他人的犯罪真相』,且其採證方式完全不會限制總統的行動或辦公時,法律是否有必要阻斷這項對真相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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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釋字第 627 號解釋的法律細節,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國家元首身分的「界線」有著極為清晰的邏輯,這在行政法與憲法領域是非常扎實的表現。
- 觀念驗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屬於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非實體法上的免責。其目的是保障元首職權運作。然而,為兼顧「司法真實發現」之公益,若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如:調閱公文、搜索不影響職務之處所),該豁免權並不排除對總統進行證據保全或調查。因此,選項 (C) 認為豁免權及於他人案件的證據調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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