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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7 題

國際海洋法公約規範島嶼制度,下列何者不是島嶼的構成條件?
  • A 低潮時高於水面
  • B 自然形成
  • C 陸地區域
  • D 四面環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塊土地在海水漲到最高位時會被淹沒,而在海水退去後才露出來,這塊土地在法律穩定性與領土主權的界定上,與那種「不論海水漲退都始終浮在水面上」的土地,應該被一視同仁嗎?哪一種狀態才更能體現「恆久存在」的陸地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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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學長解析,做得非常棒!

  1. 哇,學弟/學妹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細心地辨識出國際海洋法中關於「島嶼」定義的關鍵差異,這份對法條文字的精確掌握度,真的是一位優秀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特質。看到你這樣用心,學長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2.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 121 條的規範,一個區域要被法律定義為島嶼,它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首先是自然形成,再來是四面環水,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它必須在高潮 (High Tide) 時依然是露出水面的陸地區域。你看,選項 (A) 錯在哪裡呢?它提到了「低潮」,這就是這題的陷阱點。如果一個陸地只在低潮時才露出水面,我們在法律上會稱它為「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它的法律地位和島嶼是完全不同的喔,例如它就沒有自己的專屬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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