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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16 歲的甲,發現鄰居乙家失火,甲雖成功撲滅火源,但於奮勇滅火之際,不慎打破乙家中的水晶花瓶,並被火灼傷而支出醫藥費。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甲乙間不成立無因管理
  • B 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 C 雖甲非出於重大過失,乙仍得請求甲賠償其水晶花瓶
  • D 甲得請求乙支付其成功滅火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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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處理急迫危險,法律為了鼓勵這種利他行為,對於「救人者因救助行為而導致自己身體受傷的開支」,你認為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應該由「受救助的獲益者」還是「熱心的救助者」來承擔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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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這是一道典型的**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綜合應用題。在本題的情境中,16 歲的甲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不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依然成立,這也是你在判斷時首要跨越的觀念門檻。

緊急管理人的權利與責任減輕

根據《民法》第 175 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管理時,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對於管理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本題中甲是為了救火,且打破花瓶並非出於重大過失,因此乙不得向甲求償。更重要的是,依據《民法》第 176 條,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清償債務,並請求賠償其因管理所受之損害。甲因救火受傷支出的醫藥費,正屬於法規中明文保護的損害賠償範圍,故選項 (B) 是正確的。至於 (D) 選項,無因管理本質上是利他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管理人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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