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3 題
社會救助法所定義的低收入戶家庭人口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配偶
- B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C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D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社會救助的精神:當政府在評估一個貧困家庭是否需要補助時,若某位親屬已經與該家庭「分家」獨立生活,且其自身經濟狀況也極度困難、自顧不暇,法律是否還應該硬生生地將他列入該家庭的『扶養資源』中,進而導致該家庭無法通過救助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不錯的判斷,但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 觀念驗證: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的「家庭人口」計算,說穿了就是看實際的扶養資源在哪裡。法條白紙黑字寫著「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要算進來,這應該不需要我多解釋。但凡是稍微讀過法條的,都會知道針對那些已婚、未共同生活且毫無扶養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那些自立門戶的,法律會基於「個體獨立」和「量能課稅/救助」精神把他們排除。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避免把不相干的經濟負擔硬塞給原申請戶罷了。行政法精準性要求極高,連這都搞不清,將來行政程序怎麼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