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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3 題

社會救助法所定義的低收入戶家庭人口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配偶
  • B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C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D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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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社會救助的精神:當政府在評估一個貧困家庭是否需要補助時,若某位親屬已經與該家庭「分家」獨立生活,且其自身經濟狀況也極度困難、自顧不暇,法律是否還應該硬生生地將他列入該家庭的『扶養資源』中,進而導致該家庭無法通過救助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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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規定,家庭人口的計算原則是為了掌握實際扶養資源。法律將「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納入計算。然而,針對已結婚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出嫁或分家的子女),法律基於「個體獨立」與「量能課稅/救助」精神,將其排除在外,避免其經濟弱勢拖累原申請戶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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