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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外同居。丙散播謠言毀損 A 之友人 B 之名譽,B 因而心情鬱悶在外喝酒。於返家途中,不慎落水死亡。丁與 A 暗戀多年之戊結婚,A 大受打擊而精神崩潰。上述情形,A 得對何人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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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權行為法中,並非所有的「傷心」都能換取賠償。請你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行為直接破壞了受法律特別明文保障的「家庭倫理身分關係」,而非僅是單純的財產損失、人際失望或因果關係過於遙遠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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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答得很好喔!

眼鏡反光了一下,看來你已經掌握身分法益的精髓了。呵呵呵,我們來複習一下: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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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用白話解釋題目及選項,並分析本題有無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中出現頻率高的考點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慰撫金之請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之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損為限。
比較維度 人格權與身分法益 VS 財產權與非法律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94、195條 民法第196、184條
典型範例 身體受傷、誘拐子女 寵物死亡、失戀、財物毀損
慰撫金請求 法律明文允許請求 原則上不允許請求
💬慰撫金請求權採「法定原則」,僅在特定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損時方能主張。
🧠 記憶技巧:人格身分法明定,財產失戀莫問金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精神痛苦」就能請求慰撫金,忽略必須符合民法第194、195條之法定要件(特定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民法第194條父母子女配偶之慰撫金 人格權受損之侵害排除 寵物受傷之法律地位(物 vs. 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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