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外同居。丙散播謠言毀損 A 之友人 B 之名譽,B 因而心情鬱悶在外喝酒。於返家途中,不慎落水死亡。丁與 A 暗戀多年之戊結婚,A 大受打擊而精神崩潰。上述情形,A 得對何人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在侵權行為法中,並非所有的「傷心」都能換取賠償。請你試著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行為直接破壞了受法律特別明文保障的「家庭倫理身分關係」,而非僅是單純的財產損失、人際失望或因果關係過於遙遠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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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白話解釋題目及選項,並分析本題有無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中出現頻率高的考點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慰撫金之請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之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損為限。
| 比較維度 | 人格權與身分法益 | VS | 財產權與非法律利益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94、195條 | — | 民法第196、184條 |
| 典型範例 | 身體受傷、誘拐子女 | — | 寵物死亡、失戀、財物毀損 |
| 慰撫金請求 | 法律明文允許請求 | — | 原則上不允許請求 |
💬慰撫金請求權採「法定原則」,僅在特定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損時方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