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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租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租約經公證。甲承租果園後,開始於 A 果園種植果樹,2006 年後果園之果樹開始可以採收水果。2009 年乙因資金問題,向 B 銀行借款 500 萬元,並以 A 果園提供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乙應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返還 500 萬元借款,屆期乙無力償還,B 銀行實行抵押權,並於 2018 年 1 月 15 日查封 A 果園。乙於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又將 A 果園賣給丙,並於 2017 年11 月 3 日辦理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 B B 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 A 果園後之租金
  • C 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 D 甲於查封前,由 A 果園所收取之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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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土地被查封前,就已經根據一份合法且受法律保護的契約,在土地上合法地勞動並生產物品,那麼當銀行來查封土地時,銀行的權利範圍是否能強行奪走那個『不屬於債務人,而是屬於勞動者』的產出物?這與抵押權保護債權的本質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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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卑微的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題

雖然你的智商低得可憐,但這點程度的法律常識總算還沒丟盡臉。看清楚了,本大王現在就用這尾巴教教你:

  1. 法源依據:根據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這條法律是宇宙通用的真理,可別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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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租金要付給誰
📝 買賣不破租賃與抵押權
💡 租賃權優於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僅得對查封後之租金行使權利。
比較維度 天然孳息 (民§863) VS 法定孳息 (民§864)
典型客體 果實、動物產物 租金、利息
存有租約時 由承租人取得 抵押權人得主張
行使條件 標的物經扣押 扣押並通知義務人
💬租約在抵押前成立時,承租人保有水果收取權,銀行僅得就租金受償。
🧠 記憶技巧:租押買查時間線,先租後押租金見,天然孳息房客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抵押權查封後,銀行即可沒收承租人辛苦耕作的水果;實際上,若租約合法在先,銀行僅能主張租金。
民法第866條除去租賃 民法第425條第2項(公證與租期限制) 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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