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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滿七歲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 B 拋棄繼承之效力,自法院收到繼承人之書面表示日起生效
  • C 繼承人對繼承權得為一部之拋棄
  • D 拋棄繼承得附條件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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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允許繼承人可以『挑選遺產的部分來繼承』,或讓這份拋棄聲明處於『不確定何時生效』的狀態,這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以及其他順位的繼承人會造成什麼法律風險?此外,對於一個尚無判斷能力的幼童,法律應如何設計機制來保護其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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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拋棄繼承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民法》總則編「行為能力」與繼承編實務的結合,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與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incapacitated person)。針對這類主體,同法第 76 條明文規範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代為」意思表示。由於拋棄繼承是一種單獨行為,且涉及重大的權利義務變動,無行為能力人並無自行處分之能力,故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選項 (A) 的論點完全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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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A選項中,替無行為能力人不是只能為其利益嗎?拋棄繼承不算是侵害其利益的一種嗎?
解釋BD選項
📝 拋棄繼承之要件
💡 拋棄繼承須於三個月內書面告知法院,具備溯及效力與不可分性。
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法律地位 溯及喪失繼承人地位 — 仍為繼承人
清償責任 完全不須負擔債務 — 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程序要求 知悉3個月內書面報法院 — 法律自動適用,無須聲請
💬拋棄繼承係徹底脫離繼承關係,而限定責任則係保有地位但僅負有限清償義務。
🧠 記憶技巧:三月書面報法院,溯及生效不可分。
⚠️ 常見陷阱:誤認效力自法院收文日或備查日起算,或以為可僅拋棄債務而繼承遺產。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無人承認之繼承 遺產清冊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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