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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0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間設有過廊,如要視為另一場所,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通行之障礙
  • B 過廊有效寬度在 6 公尺以下
  • C 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過 3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6 公尺
  • D 過廊以不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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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兩棟建築物之間有一條走廊相連,這條走廊要「窄」到什麼程度,或是具備什麼樣的用途(例如僅供通行而非儲物),我們才比較容易在物理空間上將這兩棟樓視為「互不干涉」的獨立個體?若這條走廊寬度過大,它是否還能單純稱為「過廊」,還是會變成一個新的室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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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 條中,關於建築物間過廊(渡廊)如何被認定為「另一場所」的技術細節。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一旦認定為獨立場所,消防設備的設置標準就能分別計算,而不必併算整棟建築的樓地板面積。

空間獨立性的量化標準

根據法規,過廊必須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視為獨立。選項 (B) 提到的 「有效寬度在 6 公尺以下」 是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第一款)。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如果過廊寬度過大,其蓄熱與火災延燒的風險會增加,屆時就不能單純視為連通結構,而必須視為建築物主體的一部分。此外,關於選項 (C) 提到的建築物間距,正確數值應為 「1 樓 6 公尺以上,2 樓以上 10 公尺以上」,這裡極易產生數值混淆,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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