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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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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發生法律無法預見的重大災難,若遵循正常程序緩慢立法恐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時,憲法賦予權力者先行處置的彈性;然而,為了防止這股強大的權力被濫用,我們應該用哪一個法律原則來要求政府採取的措施必須『合乎情理、且不得過度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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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釋字第 543 號有極其精確的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1. 突破法律保留:緊急命令本質上是為了因應極端急迫情勢,此時「先有法律授權」的法律保留原則已緩不濟急,因此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位階,不受該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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