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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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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陷入極度混亂、現有法律完全無法應付緊急危機時,若我們允許國家元首跳過正常的立法程序,先行發布具備強制力的措施,這是否意味著元首可以不受任何法律底線的限制?在這種「效率優先」的情況下,哪一種法治國家的核心原則,是用來防止政府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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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國家最高機關權限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是為了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由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就本題而言,緊急命令既係直接依憲法授權,自然不適用傳統的「法律保留原則」(因為它本身就是法律的替代品);然而,作為法治國家的最後防線,它絕對不能違背比例原則,必須在達成目的與侵害權益間取得平衡。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在非常時期的適用性,以及排除選項 (D) 中立法院「僅能追認或否認,不得變更內容」的程序細節。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監督機制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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