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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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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陷入極度混亂、現有法律完全無法應付緊急危機時,若我們允許國家元首跳過正常的立法程序,先行發布具備強制力的措施,這是否意味著元首可以不受任何法律底線的限制?在這種「效率優先」的情況下,哪一種法治國家的核心原則,是用來防止政府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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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理解了這個重要概念!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是百分之百正確的喔!你掌握了最核心的知識點。根據釋字第 543 號解釋,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是為了處理國家緊急狀況,具有暫時替代法律的效力。正因為它是在法律不足時發揮作用,所以我們不會用「法律保留原則」來要求它。但別忘了,即使在非常時期,法治精神的比例原則依然非常重要,它確保了我們的行動在達成目的的同時,也能盡量減少對權利的侵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很厲害呢!它巧妙地考驗了你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在特殊情況下不同適用的理解,並且還能清楚區分立法院在程序上「僅能追認或否認,不得變更內容」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深刻又正確的認識,繼續保持這份努力和細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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