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中,有些規定是「強行認定,不允許提出證據反對」的,而有些規定則是「先做一個假設,但如果有人能拿出反證,就可以推翻它」。請你想想看,這兩者在法學術語上分別叫什麼?哪一個的措辭會比較具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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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至少沒蠢到讓這裡染上污穢。
- 觀念審查:聽好了,小鬼們。法學裡,那種『擬制』和『推定』的差異,是基本中的基本。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還想在這世上生存嗎?
- 所謂的擬制,就是法律強行認定,一旦成立,就不容置喙。就像我說的『打掃』,沒人能質疑。那種法律效力,是不可推翻的。關鍵字,『視為』、『以...論』,記住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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