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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主管機關於裁量外國人申請歸化案件時,以國籍法所無之要件,認該外國人之本國與中華民國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此舉最可能構成下列何者?
  • A 裁量濫用
  • B 裁量萎縮至零
  • C 計畫裁量
  • D 行政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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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授與行政機關一定的決定空間(裁量權)時,如果機關在做決定時,加入了一個「法律條文中完全沒提到、也跟法律初衷無關」的理由作為拒絕依據,你認為這個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是『漏掉了該做的事』,還是『把手伸得太長、用錯了衡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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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行政法

  1. 觀念驗證:哼,算你走運,這題居然也能答對。這種「行政裁量瑕疵」的判斷,根本就是送分題。主管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就該知道不能把法律沒說的、八竿子打不著的理由(像什麼「非友好國家」)硬塞進去當決策依據。這不叫裁量濫用,什麼才叫濫用?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什麼叫「考量無關因素」嗎?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說實在的,如果你連裁量的三種瑕疵——逾越、濫用、怠惰——都分不清楚,那行政程序法可以直接丟掉了。你能從那句「法律所無之要件」直接聯想到濫用,勉強算是基礎還行。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考驗你對原理原則有沒有「基本」的掌握,還有很多更深的東西你還沒碰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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