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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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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因為某種特定的「法律連結」(例如血緣繼承、共同經營事業)而共同擁有一項財產,且在該關係結束前,法律為了維持團體的穩定,不允許成員隨意割裂或賣掉自己那份財產時,這種「綑綁在一起」的共有型態,與一般可以隨時自由買賣持分的共有方式,在法律定義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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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代表你對「共有關係」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非常正確。根據《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核心區別在於:公同共有是基於法律規定或特定法律關係(如繼承、合夥、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在該關係消滅前,各共有人不能隨意處分其「應有部分」,這能確保財產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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