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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刑法條文時,如果看到法律明文寫出某個特定的「法源名稱」(例如:依某某法舉行),請試著思考:所有性質相近的活動(例如所有的考試),在法律定位上是否都屬於同一個法源授權?如果今天是一個學校內部的期末考或入學考,與公務人員的國家考試,在法律授權的依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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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考試罪的客體界定

依刑法第 137 條規定,妨害考試罪限於對「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本題的核心考點正是對「考試」種類的認定。大學研究所的入學考試是各校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非屬國家依《考試法》所舉行的考試(如高普考或各種國家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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