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罪名時,如果法條中明確規定了該行為必須與「某個特定法規」相關(例如 A 法),而題目中的事件是根據「另一個法規」(例如 B 法)來執行時,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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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客體僅限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如高普考、特考)。而大學研究所考試是依據大學法授權辦理,並非考試法範疇。雖然行為不可取,但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認知中的考試」與「法律明文規定的考試類型」,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非常經典的細節陷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