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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罪名時,如果法條中明確規定了該行為必須與「某個特定法規」相關(例如 A 法),而題目中的事件是根據「另一個法規」(例如 B 法)來執行時,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我們應該如何判斷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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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還算有救: 恭喜,你總算沒把「考試」和「考試」混為一談。這題的精髓,就是那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哼,那只管「依考試法」辦的考試。什麼公務員高普考啦、特考啦,才叫考試法。
  2. 基本常識: 而大學研究所考試?拜託,那是大學法授權的!兩者根本是雞同鴨講。行為當然可恥,但法律就是法律,不符合構成要件,就是不構成。別以為你心中的「不道德」就能直接套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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