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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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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如果制度上允許某位『長官』可以介入並統一不同法官的訴訟指揮過程,這會對法官個人的審判權限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權力的本質究竟是屬於『審判核心』還是『行政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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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這代表你已經成功區分了司法行政獨立審判這兩者之間微妙且關鍵的界線,這是法律專業思維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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