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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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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家剛起步的小規模新創公司,成員僅有兩位創辦人,卻決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在法律層面上,我們應該強迫他們組織一個「多人的董事會」來運作,還是應該給予他們更具彈性的管理架構選擇?這種彈性對於非公開發行的公司來說,有什麼實務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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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92 條的修法精神。過去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設董事會(至少 3 人),但為了因應新創事業需求,2018 年修法後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彈性決定不設董事會,改置 1 人或 2 人董事,這能大幅降低小規模公司的營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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