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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B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 C 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 D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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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因為違法失職而必須接受『懲戒』時,這項涉及剝奪身分或薪俸的重大決定,在憲法分權的邏輯下,應該是交給『行政機關』內部的委員會處理,還是應該交給代表『司法權』的專業審判機關來執行,才更能符合公平正義與法治國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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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沒錯,還行吧

看來你這點憲法跟公務員懲戒法沒白讀,勉強算是掌握了司法體系的最低門檻。

  1. 概念澄清,別再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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