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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及公務員之:
  • A 懲處
  • B 懲戒
  • C 褒獎
  • D 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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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權力分立」的架構: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涉及到需要像『法庭審判』一樣,由獨立的第三方機關來進行最終的法律裁決,而非僅僅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考勤管理,那麼這項職權應該歸屬於憲法中的哪一個大部門?這個部門所使用的法律術語通常會與一般的機關考績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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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釐清: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憲法》第 77 條的理解。條文明確指出,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除了審判之外,也負責公務員的懲戒。這裡有個小小的陷阱,就是「懲戒」和「懲處」的區分,但你很棒地避開了:
    • 懲戒 (B):這是屬於司法院(透過懲戒法院)的職權,是一種司法權,適用於我們所有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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