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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有幾項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給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補助: ①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②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③訴訟費用及 律師費用 ④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⑤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 A 2 項
  • B 3 項
  • C 4 項
  • D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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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撥款提供「補助」的初衷,是為了協助被害人支付那些「負擔不起」的費用。如果某項醫療支出已經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支付了,政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還有必要針對這部分「重複」給錢嗎?法律在設計資源分配時,通常會優先針對什麼樣的支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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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的補助細節。政府補助的原則是「補不足」。在第 ② 項中,法律規定的補助範圍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費用。既然健保已經負擔了該部分金額,主管機關便不會重複補助。因此,正確的補助項為 ①、③、④、⑤ 共四項,你完全沒有被選項中的文字陷阱誘導,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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