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院的組織運作中,我們常看到「行政管理」與「獨立審判」這兩條平行線。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某位具有行政職銜的人員,去介入或統一其他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程序決定,這是否會挑戰到憲法保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核心價值?哪一種職能是絕對不能被他人干預或「統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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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憲法與組織法中較細微的「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之辨析,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法官身分保障的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庭長在本質上屬於司法行政職務。為保障法官的審判獨立,庭長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監督與處理,並無權力「統一」或干預各合議庭的訴訟指揮。在個案審理中,每一位法官皆是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職銜高低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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